桃園縣蘆竹鄉山腳國民小學學生優點儲值獎勵辦法
壹、實施目的: (96.9.17教師晨會通過)
一、以獎勵方式增強兒童正確的行為,以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及正確的學習態度。
二、激發兒童榮譽感和責任心,進而認識自己、肯定自己,促進人格健全發展。
貳、實施對象:本校在籍學生。
參、實施方法:
一、每位在籍學生由訓導處製發優點儲值卡,供紀錄儲值優良表現績優點數。
二、學生核發優點點數標準如下:
具體優良事蹟
|
點數
|
檢核者
|
具體優良事蹟
|
點數
|
檢核者
|
|||
定期
考查
|
第一名
|
8
|
各班級任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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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級
活動
|
擔任幹部、打掃工作、學習或各項生活表現優良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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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優良表現,核予1-2點(有效獎勵勿浮濫)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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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名
|
5
|
|||||||
第三名
|
3
|
|||||||
進步獎
|
2
|
|||||||
校內各項公開比賽
|
第一名
|
10
|
承辦
處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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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
服務
|
自治鄉幹部、圖書小義工、交通隊 、旗手、播音管理、導護生、衛生隊等表現優良
|
由各運用處組依其表現程度,每學期期末核發1至10點
|
||
第二名
|
8
|
|||||||
第三名
|
5
|
|||||||
佳 作
|
3
|
|||||||
鄉級
比賽
|
第一名
|
15
|
承辦
處組
|
相關
活動
|
當月壽星
|
1
|
級任導師
|
|
第二名
|
12
|
縣、鄉、校模範生
|
8、6、4
|
級任導師
|
||||
第三名
|
8
|
生活競賽優勝班級(每生)
|
1
|
級任導師
|
||||
第四至六名、佳作
|
5
|
拾金不昧(50元以上、10-49元)
|
2、1
|
總導護
|
||||
縣級
比賽
|
第一名
|
20
|
承辦
處組
|
參加經學校鼓勵參加之校外活動
|
1-2
|
承辦處組
|
||
第二名
|
15
|
其他善行經校內或校外人士推荐
|
視情節
核 發
|
訓導處
|
||||
第三名
|
12
|
積極配合相關推行活動表現優良
|
1-2
|
處組、導護
|
||||
第四至六名、佳作
|
10
|
其他
|
視情節
核 發
|
各處室
|
||||
全國
比賽
|
第一名
|
40
|
承辦
處組
|
其他
|
|
|
|
|
第二名
|
30
|
|
|
|
||||
第三名
|
20
|
|
|
|
||||
第四至六名、佳作
|
15
|
|
|
|
||||
三、獎項及兌換方式:
(一)學生優點儲值點數達下列各項標準時,均可憑優點儲值卡向訓導處兌換各項獎項,並於學生朝會時頒贈,以資鼓勵。
累計點數
|
獎項名稱
|
20
|
快樂獎
|
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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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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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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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獎
|
1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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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長獎
|
200
|
卓越獎
|
(二)各獎項內容由訓導處提請校長同意後,轉請總務處協助採購,並由訓導處於適當場所公開展示;各獎項內容得以學年為單位適時更換。
(三)學生積點點數得在每學期末前兌換獎項,剩餘可累計至下一學期使用。
肆、學生如有違規等不當行為,教師得依情節大小扣點數1至2點處分,但應向學生說明原由。
伍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,原學生獎勵制度實施辦法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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